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新建城市供水设施的同时,应规划建设相应的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利用系统。水资源短缺地区在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排水、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排水、节水设施。排水、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水,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禁止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水,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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