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办取水许可证,不缴纳水资源费,但不得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 (一)农业抗旱应急取水及粮食作物灌溉取水的;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日平均取水量10立方米以下的; (五)灌溉经济作物从江河取水日平均量不超过50立方米,取地下水日平均量不超过20立方米。水产养殖从江河取水日平均量不超过30立方米,取地下水日平均量不超过10立方米的; (六)其他用途年取水量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