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状况、兼顾自然条件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