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专项基金,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利建设投资适当增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