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水文工作应当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准确的水文情报。水文资料应当以省水文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其他水文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主要江河上的水文站的迁移、改级、裁撤,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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