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水资源保护规划,拟定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组织做好江河、湖泊和水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