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水患意识。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