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开发及利用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开发及利用 第七条 本经济特区实行涉水事务统一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经济特区防洪、排涝、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等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涉水事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