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工作。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将地下水的监测资料同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每日开采地下水2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对水质、水温、水位和开采水量等进行监测,建立技术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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