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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