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水政监察机构实施水行政处罚。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或者失职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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