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防范和查禁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防范和查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无毒单位"、"无毒社区"建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禁毒责任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村(居)民进行禁毒教育,及时报告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查禁毒品,积极开展和参与"无毒单位"、"无毒社区"建设。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禁毒工作负全面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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