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防范和查禁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防范和查禁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学校法制教育课程,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督促其戒毒;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监督教育,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并不得歧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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