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违反有关公司登记、税务和审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