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监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或者借监管之名谋取私利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