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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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省证券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公司监管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公司监管机关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在海南经济特区内公司的设立和公...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公司监管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司股东、职工有权向公司监管机关举报公司董事会、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包括公开说明书、说明书、定期报告等。 公开说明书是指公司在募集股份、发行股票、股...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公开说明书编制的准则是,公司的股份发行、股票上市以及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必须充分公开,以便投资者能对...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公司募集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编制并公布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务院发布的《...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公司编制并公布的上市公告书,除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并...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编制并公布重大事件公开说明书或者说明书。 重大事件是指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以及对公...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发生无法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公司监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交易分为:非常重大交易、重要交易、关联法人和关联人士交易。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非常重大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收购或者变卖的资产占公司原有总资产的25%以上; ...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重要交易是指第十四条所列性质的交易,但各项所列的相对数字为10%以上。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关联法人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与公司的关联法人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等交易。 关联法人是指对公司有实...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关联人士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的交易或者与本条所列人员控...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非常重大交易正式签约前,应当向其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非常重大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经股东大会批准,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 重要交...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与非常重大交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作关于非常重大交易的决议时,不得有投票表决权,但...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交易的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后15日内,编制交易的公开说明书或者说明书,并按本规定公开披...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涉及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等事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发行的承销商必须对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公开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必须遵守其条文规定,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必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中期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 非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可以...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下列变更为重大变更: (一)公司章程的变更; (二)董事、监事和经理的变更; (三)持有公司股份1...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项重大变更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公司监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或者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被调查公司有义务向执行调查任务...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管机关的调查人员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出示公司监管机关调查通知书和本人的工作证。 调查通知书应当载...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的,由公司监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公司公...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负有民事责任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监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或者借监管之名谋取私利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违反有关公司登记、税务和审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