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下列变更为重大变更: (一)公司章程的变更; (二)董事、监事和经理的变更; (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变更; (四)公司名称或者经营范围的变更; (五)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的变更; (六)组织机构的撤并; (七)分支机构、合营或者合作企业的设立、撤并或者破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