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