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中期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日内披露。 中期报告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监事会签阅。年度报告必须由股东大会批准。年度报告的正本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公司盖章,在正式披露后7日内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