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公开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必须遵守其条文规定,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必须另行公布公开说明书说明理由。否则,公司应当承担变更引起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