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涉及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等事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审核验证,并出具意见。为其出具肯定意见的机构,必须保证其审核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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