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交易的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后15日内,编制交易的公开说明书或者说明书,并按本规定公开披露。 交易的公开说明书或者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目的; (二)交易日期及交易各方面的概况; (三)交易的一般性质; (四)有关交易的资产情况及营业状况; (五)交易金额及支付方式; (六)交易所获得的利益,如属收购资产的,则必须附该项收购所能产生的溢利预测,如属变卖资产的,则必须说明变卖资产所得的收益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