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非常重大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经股东大会批准,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 重要交易、关联法人交易和关联人士交易的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作出决议,并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