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非常重大交易正式签约前,应当向其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通报有关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