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关联法人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与公司的关联法人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等交易。 关联法人是指对公司有实质性持股关系或者控制关系的法人。 实质性持股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持有公司股份20%以上的; (二)持有公司股份不足20%,但为公司的最大股东的; (三)对持有公司股份50%以上的企业法人控股的; (四)与公司同被第三公司持有50%以上的股份的; (五)其他构成实质性持股关系的。 控制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的重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二)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基本要素与其相互依赖的; (三)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能够对公司实行控制或者对公司的决策施加实质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