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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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与非常重大交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作关于非常重大交易的决议时,不得有投票表决权,但该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所持的股份数计入该次股东大会的出席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总数。 与重大交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作出关于重大交易的决议时,不得有投票表决权,也不计入全体董事人数。 与公司重大交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或者其代表,应当在决定该交易的会议开始前说明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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