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项重大变更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公告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