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编制并公布重大事件公开说明书或者说明书。 重大事件是指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以及对公司股东权益或者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所列的各种情况。 重大事件公开说明书或者说明书应当在公布后7日内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