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发生无法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公司监管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