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公司募集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编制并公布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 (二)公司监管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由企业改建设立的,应当载明被改建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该企业近3年的资产负债、盈利状况。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股份的,还应当载明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名单及其简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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