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省证券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公司监管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对公司的监督管理职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