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公司监管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司股东、职工有权向公司监管机关举报公司董事会、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