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的,由公司监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有虚假、欺诈、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司监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对公司处罚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公司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