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借贷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