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重 整
第三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重 整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