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第三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报虚假债权,或者主张虚假的取回权、抵销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 (三)明知债务人处于破产程序中,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四)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的; (五)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