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由人民法院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训诫,并可以采取降低管理人报酬、依职权更换管理人、暂停或者取消其管理人资格等措施;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妨害破产程序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