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住所地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清理债务,合伙人、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依法承担偿还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