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和 解

第四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和 解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全体和解债权人及同意和解协议的担保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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