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和 解

第四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和 解 第四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经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意,和解协议草案可以对该债权人的权益进行约定。 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达成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债务清偿协议,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债务清偿安排不低于该书面协议约定且不低于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的,视为该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同意和解协议草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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