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和 解
第四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和 解 第四十五条 债务人在和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一)债务人隐匿账簿、文书、财产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二)债务人拒绝回答管理人询问或者故意隐瞒重大事项的; (三)债务人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债权人会议的; (四)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 (五)导致和解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应当传唤债务人,如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不能就上述行为说明正当理由时,人民法院可以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