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和 解

第四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和 解 第四十四条 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同意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的,应当在和解协议草案提出后一个月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债权申报期不计入该期间。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管理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上就和解协议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债权人的提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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