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和 解

第四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和 解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和解之日起至和解程序终止,为和解期间。 和解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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