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营商环境改革引领性目标和营商环境建设年度目标,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