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适应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新趋势,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在标准对接、信息共享、人员交流和执法协同等方面加强营商环境国际交流。 制定有关贸易、投资等相关管理活动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评估是否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协议,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