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共同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文明和谐、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增强主动服务市场主体意识,建立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经营便利政策制度,健全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依法为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勤勉尽责,依法履职,严格遵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考核督察制度和营商环境政务切身体验、专业观察监督制度,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