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不得享受免税购物政策;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其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 (三)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 (四)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并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