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五)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八)依照国家纳税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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