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因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海关、海警、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