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平竞争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